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22号 2015.6.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友善。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理念,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推动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不断强化慈善政策的激励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规范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加强监管,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慈善组织培育、资源拓展、政策保障、行业自律等方面,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新格局。在慈善工作宣传、发动社会捐赠、倡导志愿服务、鼓励慈善活动等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形成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浓厚氛围,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实现富民强省、促进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创新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媒体慈善、微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支持和发展依靠市场机制合法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的社会责任部门。充分利用和挖掘各类慈善资源优势,创新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立网络慈善平台开展募捐。 广泛发展各类专业性慈善组织。积极培育和优先发展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残障康复、文化等方面的机构,兼顾发展大湘西地区具有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福利服务、社区发展和环洞庭湖区域环境保护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服务。 切实加强和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督促各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组织内各项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 (二)落实慈善政策。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稳妥推进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切实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加大慈善公益活动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发展的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的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并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公益慈善类金融产品创新,为公益慈善资产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倡导金融机构为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公益慈善平台。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拓展慈善资源。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不断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和志愿者表彰嘉许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 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慈善餐厅运营和慈善消费。创新慈善超市、慈善餐厅的运营机制,探索建立慈善超市、慈善商品的稳定来源渠道,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面互利多赢的模式;增加慈善超市数量,扩大慈善超市网络,使之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平台。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鼓励企业依法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 (四)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支持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和行业标准。各级慈善部门要建立完善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慈善信息的全面公开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推进本地区慈善信息化建设,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服务,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自律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五)强化慈善监管确保公开透明。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加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要细化监管标准和程序,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实行年检报备抽查制度,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开展的慈善项目或提供资助的慈善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对以慈善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社会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湖南慈善”新媒体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微信等公众平台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机制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湖南慈善奖”评比表彰办法,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抓紧完善慈善捐助和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奖励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慈善宣传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分析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督查。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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